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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县级政府采购五要素

来源:渭南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13 09:00

(拟稿人 王远飞)县级政府采购一般由于项目较小、资金量少,达不到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为了克服县级政府采购这一不足,应当在采购工作中加强做好以下五个方面,以弥补采购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有效降低和消弭采购单位质疑,化解采购风险,确保采购效益。

一、必须熟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是一项常做常新的业务,它包括了电脑电子设备、医疗设备、安防设备、新能源、绿化建筑等,可以说是包罗万象。这就为一线采购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采购一线从业人员,不可能对上述领域的产品都捻熟于心,虽然在采购环节,有各领域的专家把关,但在项目实施前期,一定要深入做好市场调查调研,熟悉项目一般性和特殊性要求。要会同采购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或者借助网络等媒体,了解项目核心技术要素。对一些大的、比较生僻的项目,最好能组织由采购人、项目方面专家以及从事这些项目的单位、公司进行标前答疑和论证,以精准把握项目核心技术要求,精确了解对供应商的要求和准入门槛,在此基础上编制标书。

二、必须制作专业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是项目采购的重要导向性文件,它明确规定了潜在供应商参与当次采购采购的商业和技术规范,因此,采购文件编制必须科学规范,经得起实践考验。一要做到技术把握准确,不得有倾向性标准,对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标书编制必须结合标前论证要求和结论,不能出现内容歧义和要求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二是标书制作人必须高标准、严要求,做到有心、用心、尽心,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和“畏难心理”。三要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标书质量同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唇齿相依的关系,着重对采购文件内容、文字表述、文件格式等方面进行规范,力求达到统一文件内容、统一文字表述、统一文件格式。

三、评审工作务必依法操作。在竞争性磋商中,不论是项目的论证还是具体评审过程,评审专家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评审专家的意见,直接决定了标的走向和项目最后结果,因此对于评审专家的使用,必须规范和谨慎。一是首先应坚持从省、市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专家,做好抽取工作的衔接工作,确保抽取的专家能按时顺利地出现在评审现场评审。二是维护专家评审工作的权威,坚持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真正能独立执业,不受外界干预。这方面,采购中心一定要按照程序要求开展工作,不留灰色地带。三是建立专家监督机制。选用业内口碑好、评审实践经验丰富且有时间保障的专家为当次项目专职监督员(含采购单位纪检部门人员),全程监督评审活动,监督员不作为评委。评审活动的监督员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应提供本人签字的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的制式格式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监督报告和专家评审报告一起存档,防止评审工作走过场或者有失公平。

四、精心筹备采购活动。所有上述条件完备后,如何合法合规而又高效率地组织采购活动,是各级政府采购机构面对的问题。作为政府采购机构,尤其是评审项目主持人,一定要有良好的执业修养和掌控全局的意识,在评审中能有效把握评审工作节奏,精准掌握项目核心,把各种意外都排除在可能之外。首先,禁止使用有导向性语言,而要平等对待参与竞标的各供应商,尽管每个项目参与的供应商经营实力、资信情况、市场口碑都不一样,但评审组织机构不应因此干扰评审专家的工作。二是严格按照事先敲定的采购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增加或者缩减,保证所有环节流转顺畅,环环相扣。三是充分调动会务人员的个人能动性,把合适的人(从业人员)放到合适的位置(开标人、唱标人、复标人、标书、资料传递人)。保证整个采购过程合法、高效有序进行,消除各种潜在的风险。

五、对政府采购的意义要有全面认识。政府采购虽然首倡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但是不能理解为价格越低越好。在一些县级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投标价格本已到合理区域,但采购现场的激烈竞争,最后成交价格远低于采购人预算。所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一定要有前瞻性和全局性认识,标前要敦促或者会同采购人对项目进行科学周密预算核算。采购结果要立足既有利于采购单位,也要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能片面认为价格越低越好,不能一味放任对价格打压,否则损害的不仅仅是供应商的利益和感情,也容易形成恶性竞争,不利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发挥,也不利于县级政府采购市场的建设和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