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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科财政工作政策法规

来源:渭南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0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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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财政局 扶贫办 发改委 民宗局 农业局 林业局

中国福彩网_中福在线-千万大奖等你印发《渭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财发〔201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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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经发局、民宗局、农业局、林业局,庄里试验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中国福彩网_中福在线-千万大奖等你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渭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渭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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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渭南市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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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农业局??????? ?????渭南市林业局

2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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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渭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意见、中共渭南市委 渭南市人民政府中国福彩网_中福在线-千万大奖等你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渭市字〔20161)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对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我市各县(市、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使用要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产业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级自主用于脱贫攻坚。

第三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任务相结合,切实使资金惠及经上级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四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级财政根据全市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低于当年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2%和年增长率不低于20%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各自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也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不低于当年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的2%,并确保年增长率不低于20%。资金投入情况纳入脱贫攻坚绩效考评内容。

第六条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按照省财政厅资金文件切块下达。对于移民搬迁贴息等政策性、创新性支出项目,按照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管理方式执行。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县市区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中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八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九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中省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自主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途。除易地扶贫搬迁等中、省有明确规定统一政策标准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均由县级自行确定。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县市区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省市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目标任务,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但应报省市备案。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县市区实行部门报账制,未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县区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是否实行报账制,可以由各县市区结合项目资金具体类型和实际情况自定方式。具体的流程应遵循安全、简便、高效、严谨原则,由各县级制定具体办法。办法应当对项目立项、审核、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作出具体规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由县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确需质量保证金的,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贫资金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合理使用中省分配的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结余部分可以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市、县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管理费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中国福彩网_中福在线-千万大奖等你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七条 对中省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中省资金文件或市级相关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达。市级专项扶贫资金在市人大批复后,由市扶贫办商市财政局在60日内拿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5个工作日内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县级扶贫部门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切实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于收到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财政协商审核通过后,下达预算文件,按单位报送计划额度或直接支付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和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贫困县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非贫困县收回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可在项目审核确定后,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进度拨付,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或报账。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县级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县级应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省市财政和扶贫部门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县级根据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调整变更,并及时向省市报备。省市对县级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备案和调整报备不审查或批复,但对存在违规使用问题,可以责令县级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和公示公告制度。省、市扶贫部门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县级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督促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统筹整合后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整合后实际实施单位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监管机构。市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农业、民宗、林业等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主要监管机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监管主体。市县纪委、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市县还要积极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农业、民宗、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市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农业、民宗、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市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农业、民宗、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中国福彩网_中福在线-千万大奖等你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三) 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财政局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四) 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工作。

第五章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办法,报省市财政、扶贫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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