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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商务局中国福彩网_中福在线-千万大奖等你转发《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支持我省外向型经济突破发展,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进一步规范完善处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制定了《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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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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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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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规范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省外向型经济突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其他来源。

第四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为资金管理部门,省商务厅为项目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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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六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世界贸易组织( 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四、符合本地区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加大对我省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

二、优化我省出口商品结构,推动出口企业的技术进步;

三、支持出口品牌产品的培育,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我省优势企业走出去,带动产品出口;

五、培育我省外经贸企业和人才队伍;

六、省上出台的其他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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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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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以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的方式,确定当年具体的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方式。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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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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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陕西省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一、企业、事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 三、经济效益良好;

?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 五、有外经贸业务的工作实绩;

? 六、申请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一致,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七、申请单位最近3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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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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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各市(区)商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习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中介或者专业机构审核、专家评审等方式,科学公正地审核确定相应项目和资

第十五条 对支持省级企业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支持市县企业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佥拨付到企业。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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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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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实施专项审计制度,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十九条 为保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提取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并严格控制工作费用支出,厉行节约。

第二十条 各市(区)财政局会同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认真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的总结工作。总结报告于翌年1月前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 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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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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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细2011620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66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