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渭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生态资源保护
第四章建设活动的限制
第五章 修复治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改善北部山区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建设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北部山区的保护、利用、修复、管理以及其他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北部山区范围),是指东以渭南市和山西省临汾市及运城市界为界、西以渭南市和铜川市界为界、北以渭南市和延安市界为界,南以与北部山区密切关联的渭北“旱腰带”所属村镇行政边界为界的区域,涉及富平县、蒲城县、白水